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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表日期:2025-12-15

检查对象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4次;
自上一年度以来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整改、中止平台交易资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续(换证)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6次;
产品质量检查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