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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发表日期:2025-07-21

  一、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属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关

  河北省永清县烟草专卖局。

  五、审批机关

  河北省永清县烟草专卖局。

  六、法定条件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具体标准执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有外资成分,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包括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除外)。

  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延续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营业执照;

  说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委托证明材料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委托证明材料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负责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适用于取得情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说明: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涉及企业(字号)名称发生改变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需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备案。

  ——委托证明材料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各类申请表格可以到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网上申请地址:https://zwfwdt.tobacco.gov.cn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

  1.办证大厅接收:永清县益昌中路202号(烟草专卖局办公楼院内1楼)

  2.网上提交申请: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

  3.邮寄地址:永清县益昌中路202号(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4.电子邮箱:yqyczm6624500@163.com

  5.传真电话:0316-6624500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对外有承诺期限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5.网上申请流程:申请人在网上办证平台完成相关注册后,操作步骤如下:选择业务办理类型→点击“在线办理”→登录账号→填写办理业务所需资料→上传照片→申请成功。证件管理人员接收网上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决定后转入与线下申请相同的审查决定程序。

  九、审批时限

  1.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均鼓励当场办结。

  4.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5.以上期限对外有承诺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1、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永清县益昌中路202号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2、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咨询 6624500 监督和投诉 6624500

  3、网上咨询、监督和投诉:yqyczm6624500@163.com

  4、信函咨询、监督和投诉:永清县益昌中路202号烟草专卖局纪检组长办公室

  十四、办公时间、地点、电话

  时间:夏季 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永清县益昌中路202号(烟草专卖局办公楼1楼)

  电话:0316-6624500

  十五、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六、责任追究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