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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6〕50号

发表日期:2026-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6年7月8日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pdf
附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pdf (179.66 KB)